律师您好,我于今年3月12号用骋到荷塘区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安防部部长,工作期间我尽职尽责,在6月20号下午2点50分左右,公司老板打电话给综合部一个职员,要该职员转告我从21号开始不要上班了,我打电话给老板与以证实,并于20号下午三点半左右结算了6月份之前的工资,在公司工作期间,我与湘盛没有签定任何劳务合同,公司辞退我也没有书面报告,请问律师,我想走劳动仲裁这路不知是否可以,请您帮忙指教。谢谢
2025-09-03 11:2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你可以先尝试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