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时,单位是否有责任补差额?依据什么文件
2025-06-07 11:16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劳动者因怀孕、分娩等原因休产假的,其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条件下男性的同等人员。在此情况下,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具体而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发〔2012〕4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支付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并且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执行。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便于更好地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