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护士,工龄29年,因病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医院有权开除我吗?
23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您的工龄已满29年,并且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工作,医院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医院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或者没有给予您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能会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与医院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如果您对医院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