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月29日与公司签约解出劳动合同于11月28日此生效,我工资加班费按季度结算,基数赔偿是按每月应发工资的赔偿包括金贴和夜班补贴结算12月平均基数吗,另今年应发工资里有2015年6天加班费是在2016年1月里请问这应该算入我2016年赔偿金里算基数赔偿吗?
2024-07-11 07:2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11月28日。通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计算,是依据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如果工资和加班费是按季度结算的,那么在计算基数赔偿时,应该考虑的是解除合同前最后一个季度的平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至于2015年的6天加班费,如果这部分加班费是在2016年1月支付的,并且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那么这部分加班费应该计入2015年的应发工资中,而不是2016年。因此,这部分加班费应该作为基数赔偿的计算依据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计算方式可能受到当地劳动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的影响,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同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合同,以便在计算赔偿金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