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边聘用合同是7月底到期的。那时候我是想继续干,老板也是要我再留下的。但是我现在又不想留下来了,新合同我还没签,老板也还没和我签,这样算默认吗?我如果走要赔偿什么吗?
29天前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与雇主之间尚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您现在决定不再留在公司工作,因此可以认为这是您主动离职的行为。 关于赔偿的问题,具体情况取决于您与公司的具体约定。通常,在雇佣关系中,员工需要提前通知雇主才能终止合同。如果您没有按照这个规定提前通知并解雇,那么可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或赔偿金。请注意,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具体的法律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法规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阅读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