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7月16日到8月6日在一家施工单位工作了22天,每周周一到周五平均工作12小时以上。三个周六每周六八小时,三个周日每周日四小时。加上入职时一周每天平均培训九小时以上,29天总共工作291小时。我实在不堪重负,辞职并向公司提出加班补偿,公司以季度算的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但是公司没有承诺这个月的加班会有补休,老员工也表示最近几个月都是这样。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15 00: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您在单位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超长时间的工作情况。 关于您的要求,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果调解不成,您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工作安排表、考勤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后,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敏感信息给对方。希望您能够顺利解决此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