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一家蛋糕店长期晚班,工作六个半小时。上班第四天里面一个经理说晚班时间增加两小时,鉴于我只能上晚班对上白班的不公平,白班是早九点到晚六点半,工资只能按小时工结算,八块钱一个小时,会给全勤提成,但是比正式工低。这三天工资结算要除去吃饭半小时,那么就是按六小时算而且不是当天结清,可能是下个月。当时应聘的时候不是这样说的,这不是变相的在引导我辞职。而且工资结算也是按小时工结算。这样是符合劳动法吗?她说改就改,说按小时工就按小时工?这不是她说怎么样就怎么样 这三天上班没有给我录指纹打卡说是三天试用期过了再打卡,可以的短信回复我,非常感谢。
2025-09-27 19:48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员工提供指纹打卡记录作为加班的证明。因此,您的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或者直接与该公司的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