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拖欠员工数月工资,并欠缴一年以上社保,现在无故开除员工,但是公司提出会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接受他的经济补偿,而是要求按工作时间进行双倍赔偿?另外即便是经济补偿,工作了一年零两个月,补偿金额是否也应该是1.5个月而并非一个月呢?谢谢!
2024-10-01 17:10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在您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二倍工资作为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公司在您离职时已经提供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则您可能无法再要求额外的一倍工资作为补偿。但如果您在离职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离职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工龄和公司的行为来确定。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如果情况复杂或有争议,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