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厦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签的是厦门,实际其实在龙门分店上班,现在龙岩分店要关闭,我也还在产假期间,公司和我协商要么掉回总部上班签解约协议,说产假社医保还继续交,但不存在产假工资,哪些是我合理的权益
2025-04-18 19:18首先,您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且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得到保障。 如果您选择留在厦门总部继续工作,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此外,您还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与在职状态相同的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医疗保险。 如果公司拒绝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以及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赔偿。 最后,请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支持您的主张。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到您。如有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