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媳妇在大连一家烧烤店打工,那里管吃管住,每天交一块钱卫生费,四月十一日早上洗漱踩到水跌到了,脚踝骨折,请问她算工伤吗?谢谢,求解
17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您媳妇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并且事故责任不在其自身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患职业病(如粉尘、高温等);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您的妻子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建议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确定为工伤,那么她可能获得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伤残待遇等方面的赔偿。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事件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来判断。祝您早日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