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人事部找我补2017年的劳动合同,我看到工作地点改变了。往年地点是北京,补的合同地点是北京或大同。因为2018年4.5月搬迁山西大同。涉及到搬迁赔偿问题,我签还是不签?
29天前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您有权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新的工作地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如果您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工作中发现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工作地点的变化情况,并且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变更及补偿事宜。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不同意补偿,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寻求解决。 此外,如果公司因搬迁而面临一定的经济负担,例如搬迁费、设备迁移费用等,这些都属于企业的合法支出,不应作为员工补偿的依据。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