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工单位二年换一次劳务公司合法吗?
2024-11-02 02:20《劳动民法典》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某人与同一个用工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那么他与原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另外,《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因此,如果一个劳动者与同一个用工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而用人单位又不愿意与其续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