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7年10月15日进的厂,在20018年5月18日检查出来,原发性肝癌所以就请假治疗,可是在8月29日厂里人事部打电话给我,让我自由离职。请问下这正不正确。
16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在体检后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并且在公司内部安排了相应的医疗假期间,请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如果公司在您提出离职时要求您立即离开,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补偿或保障,那么这可能是不合法的行为。建议您保留与公司沟通的所有记录,以便在未来需要时进行申诉或寻求帮助。同时,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工会组织咨询相关政策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