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知工资调低而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工资调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这个说法正确?
16天前本条文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工资低于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是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对工资调整表示同意,那么他们不得再以工资降低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获得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劳动者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工资调整,因此不应受到强制性约束。 总的来说,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鼓励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发现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