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一家餐饮店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老板直接试用三天就给上班了,10月23日我辞职,按辞职程序15天离职,到10月31日老板因为一些小纠纷提前让我走人,不是我自己要走的是他让我走人的,我们这里是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工资,他跟我说11月15日我只能拿一半工资,还有一半工资要到12月15日才能拿到,请问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该怎么办?
2025-02-22 06:06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提出辞职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您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公司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争议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申请调解; 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建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