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1.2参加恶性肿瘤淋巴瘤IIA期化疗临床药物试验,于2.22入院第三次化疗,2.23检查就有肺炎并发症,在医院继续治疗3.5——3.10医院又继续使用化疗药品,于3.12出院,3.17突发高烧,从此一病不起,靠氧气呼吸,3.21--4.10一直在重症监护室,费用高昂,4.15去世,之前与医院签有知情同意书。 医院让药厂出面,药厂让走保险(药厂为试验药品买 了保险),目前保险还没具体数字是多少,怎么办? 死者是四川人,生前在福州上班,这次也在福建医病的,但是人确实在厂里上班,有合同(合同中有说给买社保),但工厂实际没给买社保,请问,这种死亡赔偿金该以什么标准算呢?
2025-07-26 03:0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患者的家属可能会面临以下情况。 医疗事故赔偿。如果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如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肺炎并发症,或者在患者住院期间未采取适当的护理措施导致病情恶化,患者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赔偿。 药品损害赔偿。如果医院或药厂销售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发生肺炎或其他不良反应,患者家属可能需要寻求药品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家属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说明书、患者用药记录、医院和药厂的相关资料等。 人身伤害赔偿。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例如因治疗不当导致身体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患者家属有权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社会保障赔偿。如果您认为工厂没有依法履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同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并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存相关信息,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