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进厂,一直托到2018年1月1日才签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20日挨公司无理由辞退。公司一直没有购买社保之类。我现在应该得到那些赔偿
2025-08-04 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在2017年11月7日前签订。 如果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后才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此外,由于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您工作年限和每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两倍工资差额。 最后,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