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企海外工作,在国外签订二年合同,满一年因自己身体不适要求回国检查,公司就给我解除了合同。工资打到我账户,无工资表明细表。我都不知道我工资具体多少钱!工作期间也没有给我投社会保险。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2025-06-02 21: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符合上述条件,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他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后没有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可能涉嫌违法。 至于社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即使公司不提供工资明细表,也不影响其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工资和社保问题,建议员工积极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