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发了2017年度的奖励,我是2018年7月份开始休的产假,没有发到这笔奖励,公司说截止到2018年7月底才有这笔奖励,产假期间奖励没有,请问这合理吗?
15天前《劳动法》第62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如果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有权要求补发被克扣的工资。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您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奖金,并且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具体操作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