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每个人的招生名额要达到一个月19名如果没有达到的话按一个人扣50块钱这样合理吗?
2024-09-26 02:15《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达标是其正常管理行为。但该公司的做法似乎违反了前述规定,即如果员工没有达到规定的招生指标,则扣除工资的行为不合理。 首先,按照《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即使公司有理由认为某些员工没有达到招生目标,也不应直接扣除他们的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建议公司重新考虑这一惩罚措施,并确保它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确实存在业绩不佳的情况,可以通过培训、调整激励机制等方式帮助员工改进表现,而不是简单地通过降低工资来解决问题。同时,公司还应该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使用不当的惩罚手段损害员工的积极性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