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号入职新单位,签了3年合同,当时问了工资2950,扣完5险1金后2250,五一.十一3倍加班工资。等到五一发钱时发现工资钱数不对,问人事对方回答3倍工资是2400为基数(400元全勤奖与150元补助不记入加班工资里)。请问这样做对吗?符合北京市21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补偿金。
2025-11-28 07: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计算加班费的方式和数额是合法合理的,那么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因为提供的工资低于法定的标准。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通常取决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需要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