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像我们在的单位我己经工作十一年了,突然之间要我们延长工时,且不加薪,我们的劳动合同写着,我们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认为我们做了十一年了,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为我们一直做的时间是早班8点到下午4点,晚班是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他们给我们排什么班我们就上什么班,反正一个星期有时候做到四十个小时有时候一个礼拜休二天,就不到四十个小时,请问一下他们是不是违返了劳动合同。因为我们一直是上的不定时工作制,请问我可不可以说他们违约。下面图片是他们排的班。
1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意味着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安排。因此,如果您的工作时间被频繁地延长至超过法定的工作小时数,并且没有额外支付加班费,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的规定。 至于是否可以以违反合同为由要求赔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取决于您与公司的具体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在某些情况下,员工有权基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向雇主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然而,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详细阅读当地劳动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确定您的权利和责任。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