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签劳务合同的法律责任
12天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则属于违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双方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因此,为了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明确告知员工将签署劳动合同,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电子版合同、签字盖章的照片等,以便日后处理可能产生的争议。 四、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由其进行调查和调解; 如果经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若劳动仲裁结果仍无法接受,劳动者还可以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 五、综上所述,对于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签劳务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企业也应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所有雇员都受到公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