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津市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孩子未满一周岁,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其经常出差?

2025-04-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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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生产经营确实需要,且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是可以安排女员工产假结束后继续从事工作,并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工作时间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应给劳动者带来过大的压力。 此外,关于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女员工经常出差的问题,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女员工因为工作的性质或者公司的业务需求,确有必要经常出差,那么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但同时也要确保女员工的身体健康以及合理休息的权利得到保障。如果女员工无法胜任经常出差的工作,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安排其经常出差,公司则应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总之,公司在安排女员工的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和身心健康,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2025-04-09 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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