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生病前在单位上班了10年零三个月,从去年12月份开始我因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请假在家治疗,在医疗期内单位每个月给我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在我医疗期满,因为还是不能弯腰,所以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想和我终止合同,请问我除了能补偿到1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有没有医疗补助金?
2026-01-16 00:00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所在单位有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至于医疗补助金,这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的待遇,但一些地方或行业可能会有相关规定或协议,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金或其他福利。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或行业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