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每年签合同,今年没签合法吗?我2O11年8月份进入该公司,过了一个月试用期后,每年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今年2月份签劳动合同时,对附加的劳动协议不满意,所以至今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若以此为理由辞工,有经济补偿吗?
2024-11-03 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通常为一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在2011年8月进入了该企业,并且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那么您应该在同年9月之前完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由于您没有在2011年的最后一天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您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可能在2011年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工作日开始生效。这意味着,即使您没有在2011年8月份签署劳动合同,但由于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第一次签约,因此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至于是否可以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例如“只要员工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就无需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据此主张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然而,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或者公司坚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受到限制。 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如果你因为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被解雇,你可以获得相当于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此外,如果有其他福利待遇受到影响的情况,你还可以要求恢复这些福利待遇。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