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连锁的面包店做导购,说好三天试用期后就办入职的,现在一个星期了也没给我办入职,而且试用期三天是扣押身份证原件的,我现在不想干了,想办完入职就辞工,这样的话我的一个星期工资能拿回来吗?
2024-11-03 08:08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您的试用期只有三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该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其退还您的一周工资。同时,建议您尽快与店方协商解决此事,避免可能引发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