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6月底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7月1-3日持报到证报到并开始正式上班(报到证上的日期好像是7月1日,具体记不得了,应该是单位收着的),但是单位在未征得我们同意并给予我们选择权的情况下,在当年年底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名曰我们不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工资数额会高一些。合同日期是12月18日,也就是说,7月到12月18日之前,我们都是无合同的情况下建立了事实的雇佣关系。现在我们即将离职,提出让单位补齐那六个月的的五险一金,但单位以告知过大家是为了让大家手上拿到更多的钱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或补缴五险一金,并且声称那6个月是试用期,就没劳动合同,且事业单位有一定的劳动法外自主权。
2025-06-07 2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果您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工作了6个月,您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即使您已经入职,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绩效奖金等。 此外,如果公司认为您是试用期员工,则可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来确定试用期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试用期员工,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明确的试用期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您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证明、同事证明等,以便在与公司沟通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