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根据传给您的照片,请您给看看,他们出的安置方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就拿我举例:我1984年参加工作,1990年抽调到应天商场(同属商业局),至今已有34年工龄。按照该安置方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最高认同12年工龄,以后有一年算一年,合计22年工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关于工作年限规定,我的工作年限也应该从1990年算起啊。还有补偿标准的认定也有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请您给指点,谢谢。
2025-07-03 14:23你好!感谢你提供的情况,并且对《劳动民法典》的详细解释。首先,关于你的工作年限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你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则你的工作年限是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之后签订的合同,则工作年限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你是1990年被抽调至应天商场工作的,那么你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0年开始计算。 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一个月的本人工资”。这个标准是基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服务时间来确定的。所以,如果你的工作年限超过了十二年(即1984年至2016年间),那么你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将获得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