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该公司工作5到10年以上,我们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抬头可以看到是农民工合同书,合同里提到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公司应给予补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公司迟迟没交,直到16年10份才开始交,交的并不是五金一险,我们要求是公司应该在16年一头把我们养老金补交出来,实在补交不上可以用现金方式补赏,但是公司不给员工们缴纳,并且说合同有条款,是你们自己承诺过的,因为当时签订合同时公司也不让你多看,公司这样做属于不合法,不公正的,偏激一方,是不是无效的,因为签订合同之日起,公司一直迟迟不给我们合同,知道前段时间引起公愤,他才去劳动局备案,合同书照片传不上去
3天前尊敬的法律顾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存在一些争议。首先,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如果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其次,关于合同中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公司应给予补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这可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的协议,但这种口头承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正式合同。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平原则,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合同中提到的“使用现金方式补缴”问题,虽然合同中有此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如确实需要调整合同条款,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