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的相关事宜 首先我于7.20日开始休产假,公司说只能后期领生育津贴,不能期间发工资,且生育津贴比工资少的部分不会补发。 其次,在我休产假的前几天公司突然发布了一下通知,说之前没有给公司带单的员工从2017年1月起,扣工资,这次发工资一次性扣了3000多,而此前从未有过这样的规定,相当于我刚休产假,不仅没能享受该有的待遇,还被突如其来的扣了三千多工资,请问这该如何解决?公司发的通知如下图
2025-09-29 09:26您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在产假期间应该获得相应的薪酬保障。 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生育津贴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雇主。如果公司在生产假期后才发放生育津贴,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公司要求从2017年1月起对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扣款的说法,这可能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对此有疑问或不满,可以考虑通过与公司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请记住,任何争议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