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实习完来做假期工,之前跟公司说好上两个月,但是目前身体不适需要提前离职,公司以我时间没到,二十天左右工作不能给公司创造价值为理由不给发一分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5-10-01 03: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您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与公司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