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问一下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的,超过六个月的劳务派遣是不是可以算是用工单位的员工,不再是劳务派遣了。

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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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该规定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派遣期限超过了6个月,则被派遣人员应当被视为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并且不再属于劳务派遣性质。

2025-09-19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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