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2年三月20日进公司上班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至前我怀孕,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让我们休息在家,我17年五月生下孩子,11月份,公司电话通知我去解除合同,并说以平均工资八五折买断工龄,我没有同意,12月底,公司停了我们生活费和社保,我现在准备去和公司交涉,可以提出哪方面的赔偿,我的合同期限是到2018年三月。
2024-09-04 03:21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的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2018年3月为止。关于经济补偿金方面,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您实际工作年限内应得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需根据您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同时,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等额外赔偿。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