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年6月到17年6月共签过两次3年的合同,今年6月27号合同到期后,公司就没有在找我续签,一个月前公司通知11月20号前公司搬迁,距离新地址有30公里。公司通知说不去的有补偿,去的没有。具体怎么补偿也没有告知!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去和不去是怎么样的说法!谢谢!
2025-02-22 05:14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6月到期,并且公司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续约。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同意以新的条件或价格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关于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这取决于公司的决定。如果公司认为您离开是因其自身的原因(如搬家),则可能不需支付任何赔偿。然而,如果您认为公司没有合理地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或福利,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若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解雇员工,则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等。 最后,请务必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