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现在在一家餐饮店上班,做了两个多月,现在想离职,可是公司规定说未做满半年离职要扣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请问这个合理吗?现在我们也没签劳动合同
2天前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条款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纳入合同中。 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如果该餐饮店要求您离职时支付未满半年的30%工资作为违约金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第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非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外,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您支付额外的工资或赔偿金。建议您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寻求帮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