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今天我向单位索要考勤记录单位不给,说是要接到仲裁庭的传票才会提供给仲裁庭,可是仲裁庭受理仲裁一定要我提供证据,说没有证据不能受理,我该怎么办?还有我还想问一下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如果超过了36小时的话上如何计算的?是1.5倍还是2倍? 我单位是总综合小时工作制的 如果超过36小时的还是按1.5倍计算,那是不是公司只要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用2倍支付了?不是同劳动法的每月不得超36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相违背了.
2025-04-24 20:17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一些建议。 关于索要考勤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劳动者有权获得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如果您认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您应有的考勤记录,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 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您已经等待了一年的时间,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考勤记录,并主张相应的赔偿。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的计算 在实践中,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通常适用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度的企业。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间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确有需要、且经过批准等。对于超过法定最高限值的加班,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或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至于工资的计算方式,通常会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如果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如果没有,则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紧急情况或重大工程等情况,企业可能会采用综合工时制。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可能确实存在,但同时也会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比如加班必须得到上级领导的同意,且加班时间必须合理控制等。 总之,建议您详细了解单位的考勤制度以及加班管理规定,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