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名职工,在某公司工作时间2017年4月4日至今,2018年2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给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于2月9日告知我,由于不满一年需把已下发的年终奖返还给公司,要么就4月4日再离职。我们签的年终奖附加协议有文字补充说明,不满 一年的员工如何发放年终奖。此外,我已经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不批。公司说我的辞职行为是个人行为,突然 行为,不让我填写离职申请单,另外和我说,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后果自负。
2天前尊敬的读者,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和支持。关于您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那么公司的年终奖金将被扣除,除非您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如果您的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书面解释,并保留证据。 其次,关于您提交的辞职报告和公司不予批准的情况,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否合理; 如果公司认为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则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以免影响事情的处理结果。 在处理过程中,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邮件、短信等记录,以便为后续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最后,希望您能妥善处理此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