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半年以为变成12小时,工资没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合同了,我能要多做的4个小时吗?
2025-03-11 01:39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加班费”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首先,请确认您是否属于法定的加班情形,并且公司是否有提供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即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如果您认为自己工作的总时长超过了这个标准,那么您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没有为您计算加班费,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便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