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中核检修阳江分公司领导让我和联兴公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至2017年10月31日。到中核检修阳江分公司机加工车间工作。在此之前机加工是凯利公司承包,我一直在凯利机加工工作。2017年10月23确诊鼻咽癌入院治疗。医疗期满公司要求我到治疗医院开我可以正常工作的证明,开好证明后公司以业主不让我工作为由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有什么权利,公司有什么义务。
16天前您的情况涉及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并有权在需要时享受医疗待遇。您被诊断为鼻咽癌并住院治疗,这属于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范围。因此,无论公司是否认为您能够正常工作,都应确保您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影响了您的工作能力,请及时向公司申请医疗证明,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照顾和支持。同时,建议您与公司沟通,了解公司的解雇条件及程序,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