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要被合并注销,从二月一号起至六月三十号让员工息工,分两次,一次两个月,在这之前2014年至2017年末已经息工三次以上,总时长超过8个月。息工期间发放本地区最低保障工资并正常缴纳五险一金,钱由发放的最低保障金里扣,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符合劳动法吗?有没有其他解决途径? 感觉公司就是想拖延时间让员工自己离职,那样就不用赔付。
9天前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一些争议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裁员,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企业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的裁员,则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理由和证据。 其次,关于员工的息工期间是否应该发放最低保障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企业停工的情形。因此,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是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裁员,且是在二月一号到六月三十日期间进行的,不符合法定的适用条件。 此外,即使企业在某些情形下能够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或违法,建议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对于公司意图拖延时间让员工自行离职以逃避赔偿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有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沟通、申请劳动仲裁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