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你好. 是这样,我于本年2018年3月份就职于一家教育机构. 至今日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也没这个意向. 本人于7月中旬确诊生病,7月20日在医院手术,至今日该机构也没有给我缴纳任何形式的保险,医药费前前后后约9000元. 我想咨询您一下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追究其没有按时签订劳动合同还有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 还有这次在职期间的医药费?
16天前您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您的医疗费问题,建议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所欠社保费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援助和指导,请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