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我想咨询下,我现在三甲医院食堂做会计10年了,合同每年签,上面都是南京市最低工资,实际我的工资是每月6000,我马上要休产假了,医院人事告知我,产假工资只肯给我1770,还要我拿出文件出来给他们看,不然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我该怎么办,想请求你们的援助,万分感谢!
2025-06-20 03:2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工作了十年,并且签订了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的工资应当高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医院坚持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保留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支付记录,以便后续维权时提供证据。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