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3年6.24进公司,17年4.1公司卖了,18.3.9签字拿补偿款。现在问题是,赔偿的基础是不是应该按照17年4月到16年4月的平均工资再➕1个月工资,第二17年4.1到18.3.9这段期间没有补偿是否合法?以前签订的合同重来没有给过员工,
2025-06-03 04:29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个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其次,如果您的公司在17年4月1日出售了公司的业务,并且在18年3月9日与您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可能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确定补偿的标准和期限。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认为补偿标准应该是按照17年4月至16年4月的平均工资再加上1个月工资计算,这可能会被视为一种不合理的补偿方式。一般来说,补偿的标准应基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 另外,如果您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提及补偿条款,而是在17年4月1日出售公司时才与您达成补偿协议,那么这可能意味着在当时并没有考虑到之前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确认是否有任何未明确的合同义务或责任。 最后,请确保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例如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通信记录等。此外,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不满,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您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请记住,重要的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程序,以便有效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