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算不算工作年限呢,当初签合同是4月1号开始的,1年,不过当初说4月和5月是按试用期的,现在到期后,因为某些原因也没续签合同,然后还在继续上班,想辞职,领导说,因为4月5月是试用期,所以合同到期是6月1号,现在立马走人要违约金,是这样吗
2025-07-01 04:09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通常是指员工在与公司建立正式雇佣关系前的一段特定时期。一般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会包含在您的工作期限内。因此,如果您的合同从4月1日开始生效,并且约定为一年,则包括了试用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并非必须持续到合同结束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明试用期,但如果双方同意并签订了至少两个月的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将被计入工作期限。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和公司之间未就试用期的具体期限达成一致,导致试用期可能超出法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这可能会构成对您的不公平竞争或歧视。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的试用期确实超过了两个月,那么在合同到期时,您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且不必支付任何违约金。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解释可能会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