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单位上班13年,2005年一月至2018年一月其间2011年9月下班回家意外摔断4根肋骨休息半年 休病假期间单位于我解除合同,我部门经理让我病好后回去上班,……休息半年2012年4月回原单位上班与经理说交养老保险一事,答复人事处不知道我回来,过一段在说,本来,2005年到2008就没签合同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试用了4年2008年12月才签了劳务派遣合同,后来经理说 ,台里人事处说试用一段时间,,先前已试用了4年,还要试用……无奈又找了家单位上夜班打更给交养老保险 ,可否让原单位,给我报销,我个人补交2005到2008的养老保险医保计13000余元……我工作13年的单位上个月与我解除合同
2025-07-01 04:25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您的工作经历应当被视为连续服务年限。即使您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但只要您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就应当被认为是在同一单位工作。 其次,关于您的伤残情况,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工伤条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再次,关于您的个人补缴社保事宜,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并寻求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了您的劳动合同,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等相关待遇。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还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