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合同2017年10月31日到期,现在怀孕5个半月,集团新成立个公司,让我们11月份起与新公司签约合同,本人在新公司的岗位有所调动,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保全自己权益。
2025-02-07 04:59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在怀孕5个月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项的情况。因此,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履行,则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协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