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2018年11月份参加公司举办的高交会展览会,有电视台来采访我们公司。而我本人在展览会前台接待客户,并且坐在凳子上接待客户,没有站起来,而且我在加客户的手机微信和电话,正好被电视台录制了而且发布了新闻,我因此要承担公司的形象损失吗?而且公司也要开除我?
2026-01-13 0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个人通讯设备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等。如果您在工作中使用个人通讯设备进行私人通话,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以及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建议您积极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行为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需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