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上班6个月,本来试用期制是3个月,后来试用期未过,又重新试多了一个月!前几天被公司辞退,公司说我是未过试用期员工,不按规定赔付我3个月的工资!只能赔一个月!但是我跟公司早已签定了合同,合同为期3年!这样的情况是我到底属不属于本公司正式员工,应该向我赔偿多少个月的工资
2025-06-04 21:4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关于是否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通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工作的时间越长,证明其对公司贡献越大,离职时获得的补偿也越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您必须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的工作来成为正式员工。 其次,关于赔偿的计算,根据《劳动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您的情况符合该条规定,那么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您按照法定标准(通常是1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您与公司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具体的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您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表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