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5年在苏州工业园区一民企休产假128天,公司当时发放基本工资到手每月2000元左右,共计8千元左右。然而今天查到公积金中心发放给公司生育津贴1.71万元。1.71一0.8=0.9万这一部分款项公司未发给我。问题: 1,我于2016年10月已离职,且时隔2年,是否可向公司追讨这笔差额款项? 2,如果还可以追讨,应通过什么途迳?
2024-10-05 23:51关于您的问题,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您可以直接与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询问为什么公积金中心会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公司而没有给您个人。如果您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的解释或解决方案,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 其次,您可以尝试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最后,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文件。同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的书面材料和证人证言,以便为后续的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